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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科级干部程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程某利用担任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虚增项目报价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专项拨款共计4.8万元。其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亲戚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查明程某通过篡改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伪造验收单据等手段实施犯罪。程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行为导致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延误交付,造成公共安全风险,且破坏政府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引发群众对公共资源使用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判决后,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基层工作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公共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