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原科员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征收员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办公支出的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公款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茶叶经营公司账户。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非法收益约48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流向异常,调取罗某经手的2021年度财务资料时,发现其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痕迹。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7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其行为造成某县税务局年度税收征管工作停滞,引发纳税人投诉并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经审计确认,罗某挪用资金主要用于高风险投资,最终亏损殆尽,造成320万元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后启动再审程序,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调取银行流水及茶叶公司账目,最终法院依法审理认定罗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防止公款私用侵蚀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