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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医院原财务科田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某医院财务科出纳职务时,利用管理医院专项资金的便利,通过伪造药品采购单据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其弟信用卡债务,7万元转借给医疗器械供应商张某经营周转。案发后,田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2023年3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反映医院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启动再审程序,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造成医院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下降,影响抗疫物资采购进度。田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全部款项去向,导致部分账目需重新核查。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审判决因程序瑕疵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医疗从业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凸显财务监督机制完善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