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行政审批局科员卢某挪用公款案

某县行政审批局科员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县行政审批局窗口办事员职务之便,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材料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拨付的专项资金共计2.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将公款转入亲属名下证券账户,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2022年9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审批局专项资金流向异常,启动调查程序后卢某主动交待违纪事实。案发后卢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2万元,其余0.8万元因市场波动导致亏损未能追回。该行为导致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受损,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且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某以自首和退赃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起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公款使用规定,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