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医院原财务处长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人民医院财务处长时,利用管理医院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公款20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医院抗疫专项采购,却被董某用于为个人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质押担保。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医院资金缺口,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明董某通过虚假担保手续将公款转出并造成重大损失。董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赔80万元赃款,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医院无法及时采购急需医疗设备,延误患者救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同时引发医疗系统资金安全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