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处长高某重大安全事故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督管理局风险控制处处长期间,负责监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审核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对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三家企业违规办理牌照,且未履行贷前调查义务,导致合计300万元信贷资金被用于非法集资活动。上述行为直接引发某区金融诈骗案,造成23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5800万元。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下属企业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纪委监委调查。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80万元,并对失职行为供认不讳。由于监管严重失职,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造成地方政府信用受损及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市监委对高某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失职将面临严厉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