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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唐某利用担任某市民政局金融监管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手续、篡改资金流向文件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辖区乡镇财政拨付的专项扶贫资金共计320万元。涉案资金被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民间借贷平台用于放贷营利,其中8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产生亏损后通过虚增项目验收金额方式掩盖真相。2022年6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唐某在初查阶段退还赃款150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仅退赔80万元,剩余资金通过虚假交易形式隐匿。案件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达120万元,影响当地扶贫项目正常实施,引发群众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链不完整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5月经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再审期间调取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新证据,组织专家鉴定涉案金融产品,最终确认唐某挪用公款事实。

判决结果

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资金安全底线,防止公权力异化为谋利工具,维护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