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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任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任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拨款的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的方式,先后三次从单位专项账户挪出共计3.8万元公款。款项被用于其个人注册的建材公司进行股票投资及民间借贷,其中1.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6万元转借给私营企业主获取利息。2023年8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任某起初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政工程因资金不到位延误工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案发后,涉案公司已注销,相关投资损失无法挽回。

审理过程

2023年9月纪委监委对任某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受理本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损害国家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