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处长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蒋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改制办公室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国企资产处置文件的方式,将本应用于职工安置的专项公款共计12.5万元,违规以单位名义为亲属控制的商贸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其通过篡改财务凭证、虚构资金用途等手段,将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经营,造成国企改制专项资金无法及时到位,直接导致38名职工工资发放延迟。2023年1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审计确认蒋某存在重大违纪行为。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承认其行为严重扰乱国企改制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证据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12.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规范资金使用,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国有资产安全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