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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2.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某担保公司账户。该笔资金实际用于为其亲属提供质押担保,获取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1月,市审计局在环保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线索移交监察委立案调查,查明林某通过虚增工程量、伪造合同等手段,将公款挪作私用。案发后林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了犯罪事实,但造成单位专项资金无法追回,导致某环保治理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林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犯罪经过,承认其通过违规操作使公款脱离监管,且未及时归还导致损失扩大。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理并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林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将公款用于个人担保等违规操作,维护生态环保领域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