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科员马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马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数据核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税务报表、篡改资金流向的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320万元。其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商贸公司账户,用于参与民间借贷及购买理财产品,其中80万元用于某房地产项目投资。2023年3月,某市税务局在开展内部审计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线索核查后移送司法机关。马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对核心资金去向始终避重就轻。涉案资金导致国家税收征管系统运行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引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马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基层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权力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