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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改制项目处原处长卢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时,利用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擅自脱离岗位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其未按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导致价值48万元的国有资产未及时发现隐性债务。2022年9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卢某所在部门工作失职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因长期请假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企业重组方案出现重大漏洞。卢某主动退缴个人非法所得3.2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导致某省属国企在改制过程中产生5000余万元隐性债务,职工安置方案被迫延期,严重损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卢某玩忽职守行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出示了改制企业账目比对报告,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须恪守岗位职责,防范因擅离职守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