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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级干部姜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职权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报价单、虚增服务费用等手段,先后12次挪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资金共计185万元。其中涉及某县重点工程招投标项目3个,通过违规操作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非法放贷及地下赌场资金周转。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县招投标平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姜某犯罪事实。姜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公务接待'。案件造成某县3个招投标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确认姜某挪用公款事实及数额。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招投标监管岗位人员需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成为个人非法活动的工具。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