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科级干部石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石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成员期间,多次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其以'工作繁忙'为由擅自离岗,导致改制方案审核流于形式,未发现某国企在资产清算中隐瞒1200万元债务。该债务最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2万元。2023年1月,石某因同事举报被立案调查,经审计确认其失职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石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后在二审期间退赔2.8万元并认罪认罚。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监管缺失问题,导致企业因程序瑕疵被认定改制无效,需重新启动程序。
审理过程
一审阶段检察机关指控石某玩忽职守,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其退赃情况及悔罪表现,维持原判量刑但调整具体刑期。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严守职责,防止因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