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科员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下属法律服务中心科员时,利用管理单位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公款15万元转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经营建材公司。款项以'临时周转'名义通过个人账户划转,到期后张某未归还。2022年1月,某市司法局在内部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确认汪某涉嫌挪用公款。汪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单位专项经费无法及时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及利息损失2.3万元,严重损害司法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不足原判无罪。再审阶段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司法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