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员肖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业务员时,利用负责项目保证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保管的公款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证券账户。其将资金用于炒股操作,期间获利约1.2万元,亏损2.6万元。2022年8月,巡视巡察发现该中心某招标项目保证金异常滞留,经审计锁定肖某账户资金流动线索。肖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未退还因挪用造成的2.6万元亏损。案件造成国企资金管理漏洞,影响招投标公平性,导致某项目因保证金问题流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组移交监察委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肖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