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间,姚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担保合同、虚增保证金比例的方式,将3笔共计28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姚某将其中15万元通过亲属账户归还,剩余13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姚某任职期间招投标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挪用行为。姚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招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返还,造成3家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直接经济损失达42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认定姚某挪用公款事实。
判决结果
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规范招投标资金管理,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