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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采购科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方式,将单位拨付的50万元专项采购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市政工程材料采购,高某却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偿还高利贷,造成资金链断裂风险。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且引发采购项目延期交付,影响政府公信力。高某身为国企人员,本应恪守财经纪律,却因私欲触犯法律,其行为严重损害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12月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政府采购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