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局长苏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项目成本等方式,先后7次挪用所属单位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其中2019年5月挪用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资金150万元用于个人名下房地产投资,2020年12月挪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21年3月挪用拆迁补偿专项资金3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系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工程领域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项目资金流向审计发现苏某账户异常大额资金往来而启动调查。苏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多个重点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工程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苏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权力滥用对公共工程的危害,凸显纪委监委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