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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梁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负责监督市政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其明知某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仍违规批准参与投标,对中标后施工方多次违规操作未予纠正,导致某市政道路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案发后调查发现,梁某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形式主义,未按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及验收程序,致使工程隐患未被及时发现。该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接到群众举报,启动调查程序。梁某起初拒绝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错误,但未主动退赃。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社会安全隐患,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对梁某立案调查,经审查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梁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杜绝形式主义,防止因失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