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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管科原科员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管科科员时,负责市政工程验收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对未达到施工标准的某小区地下管网工程未履行现场核查义务,致使存在严重渗漏隐患的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工程质量问题,经排查锁定宋某监管失职行为,案件由市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收受的2万元好处费,但未主动交代失职行为。经评估,该工程因渗漏导致公共财产损失达4.8万元,引发居民投诉及政府专项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宋某在庭审中承认未按规定履职,但辩称系工作疏忽而非故意。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提交工程验收记录及损失鉴定报告,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监管人员应恪守职责,防止因不作为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