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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科级干部卢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卢某在担任某市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其在明知改制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2022年7月该企业发生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个人所得3.5万元,对失职行为供认不讳。经审计认定,其未妥善履行应急处置职责,致使企业安全风险失控。该事故造成3名职工重伤,企业停工停产损失达45万元,引发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卢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玩忽职守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卢某对指控提出异议,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其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因履职缺位导致公共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