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余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项目审批文件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专项环保资金共计120万元。其中,2019年4月挪用50万元用于个人名下某生态科技公司投资,2020年8月挪用80万元参与地下钱庄非法集资,2021年12月挪用4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上述资金均未用于环保事业,造成项目停滞及财政损失。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调查余某违规干预环评审批问题时,发现其通过亲属账户隐匿资金流向的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余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5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省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延期半年,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责令退赔国家损失1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