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郑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管理岗位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成本等方式,先后5次将管理的320万元环保专项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但郑某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经营周转。2023年4月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查明郑某在案发后转移部分赃款至境外,导致专项资金无法追回。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虽退还赃款80万元,但始终拒绝承认主要犯罪事实,造成国家环保项目停滞、生态修复工程延期,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
审理过程
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审理,认定郑某挪用公款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环保专项资金,凸显巡视巡察监督对廉政风险防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