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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原科员吴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吴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负责监管辖区内工业废水排放项目。其利用职务便利,对三家违规企业提交的环评报告未履行审核职责,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导致三家企业在未取得合法排污许可的情况下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造成当地河流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达20万元。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吴某存在履职异常情况,将其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吴某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因其监管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经司法鉴定,吴某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导致生态修复费用增加12万元,居民健康损害赔偿支出达8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吴某收受企业贿赂并失职监管的关键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并完成庭审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吴某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但造成生态环境重大损失,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务员须严守监管职责,玩忽职守行为将依法追责,维护环境安全与公众利益。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