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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时,利用分管信贷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的方式,违规审批某小额贷款公司3000万元贷款额度。其将其中3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非法投资房地产项目。截至案发时,该笔资金已逾期近两年未归还,导致某省农村信用社出现重大不良贷款。2022年6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线索,经审计确认曾某挪用事实。曾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50万元仍未归还,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造成某省金融系统不良贷款率上升0.8%,严重损害政府信用形象,引发多起企业债务纠纷。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组移交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曾某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信贷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