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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办公室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补偿协议、虚增拆迁费用等方式,挪用负责某工业园区征地项目的专项经费共计125万元。其中涉及5万元用于个人偿还信用卡债务,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剩余金额用于其经营的建材公司日常运营。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核查中发现该局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异常,陈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80万元,但剩余45万元至今未归还。案件因陈某在初审阶段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查明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陈某在再审阶段承认挪用事实,但辩称因个人投资亏损导致无法全额退赃,造成某县财政资金滞留长达18个月,直接导致3个重点工程停工损失共计68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经调取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确认陈某挪用公款事实,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剩余45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需加强资金监管与审计监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