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项目崔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崔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某企业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负责监督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清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崔某明知该企业存在生产设备老化、安全防护缺失等重大隐患,却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未督促整改,导致2021年7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案件因群众举报于2022年10月启动再审程序,发现崔某在2019年曾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崔某在审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其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事故导致3名员工重伤、2000万元间接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2022年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企业改制档案与安全生产监管记录,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国企改制需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再审程序保障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