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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田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田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政府专项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某市重点民生工程专项拨款共计1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产品,1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建材生意。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资金流向异常,线索移交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拨付,造成某市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停工3个月,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案发后,该市纪委监委对涉案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发现田某所在科室存在系统性监管漏洞。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依规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田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其退缴的15万元赃款已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维护财政资金安全需强化制度约束与责任追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