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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蒋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审核科科员期间,负责某市政工程招投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其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中标企业存在资质造假、技术方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重大隐患,但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故意隐瞒问题。2020年12月,蒋某收受中标企业贿赂5万元后,违规出具审核意见,导致该企业以虚假材料中标。案件在2021年6月被市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经审计确认该项目因蒋某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引发社会对国企监管机制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争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招投标监管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追责。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