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徐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徐某在某省某县国企改制工作中,作为资产处置监管组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资产清查职责。其明知某国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隐瞒部分固定资产,仍签字确认虚假评估报告,致使国有资产流失3.2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发现改制程序存在重大漏洞,经审计确认徐某监管失职行为。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问题,但未退缴涉案资金。该行为导致改制企业职工信访事件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依规立案审查,经司法程序认定其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且存在违规干预资产处置的违纪事实。徐某在案件调查期间多次接受组织谈话,最终承认全部违法事实但拒绝退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监管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缺失监督将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