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有商业银行原信贷处副处长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省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处副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件、篡改资金流向等方式,先后12次违规将单位存放于其个人控制的账户内共计280万元公款,用于投资某省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涉案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商业房产及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获利42万元未上交。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银行信贷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石某通过虚构企业资质、伪造担保材料等手段实施挪用行为。案发后,石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退缴剩余130万元非法所得。该行为导致银行在2022年第四季度出现资金链紧张,被迫提高贷款利率造成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石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私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