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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再审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6月,郭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支队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单、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将辖区3个环保治理项目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其中150万元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偿还高利贷,余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7月巡视巡察发现环保资金异常流动线索后,某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冻结郭某涉案账户并扣押其名下房产。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赔80万元,但剩余款项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损失。案件查实后,造成3个重点项目停工,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进度。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因原审存在程序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滥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