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李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财务凭证、隐匿关键证据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获取国有资产处置权。其通过操控档案室人员篡改改制材料,掩盖企业虚报债务的事实,导致国家损失共计42万元。2021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遗留问题时发现李某违规行为,启动再审程序。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28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基层人员滥用职权、破坏证据的严重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改制进程受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期间,法院依法传唤李某并调取新证据,最终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滥用职权破坏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