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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处长吴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吴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副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信贷项目审核的职权,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明知该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仍通过伪造审计报告、篡改风险评估数据等方式,帮助其违规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共计5800万元。吴某分六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贿赂,累计达32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用于偿还债务。2023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银行不良贷款率异常升高,顺藤摸瓜锁定吴某违纪违法线索,经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造成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逾2000万元,扰乱金融监管秩序,引发多起关联经济纠纷。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结合证据重新认定犯罪事实并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吴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因采信虚假材料导致金融风险累积,维护信贷市场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