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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长崔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崔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3.8万元。在办理该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案件时,崔某指使检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篡改执法记录,隐匿关键证据,帮助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其通过伪造证据使企业少缴罚款20万元,造成国家环境监管损失。2023年8月,群众举报崔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异常操作,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其违法证据。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承认伪造证据行为,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后,崔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补充调取了企业排污记录及内部通讯资料,证实其长期干预执法活动。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崔某提出上诉后,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应严守执法公正底线,任何伪造证据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