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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国企处级干部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国企执法监察处处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执法检查的便利,多次伪造企业排污数据、隐匿关键检测报告,帮助3家违规排污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其通过篡改监测设备参数、销毁现场取证资料等方式,导致相关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累计达120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约80万元。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所在单位财务异常,经初步核查锁定其涉嫌伪造证据行为。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2.3万元,并承认通过虚假证据帮助企业规避监管的犯罪事实。该案因证据链不完整原审判决无罪,但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企业内部举报材料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证言,最终确认董某长期系统性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未定罪,后审计发现线索,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破坏环保执法公正性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