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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郑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市某区教育局基层执法人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办理一起校园安全事故调查。其通过篡改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伪造学生体检报告、隐匿关键证人证言等方式,帮助涉事学校负责人逃避法律责任,致使案件错误定性为意外事故。经调查发现,郑某收受学校好处费共计3.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教育系统信访件时发现该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郑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其行为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及校园安全监管漏洞,导致3名学生因未及时追责而遭受长期心理创伤。案件暴露出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中证据管理的严重问题,引发社会对校园安全责任认定的广泛争议。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无罪,巡视巡察发现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补充侦查确认郑某伪造证据事实,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教育系统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