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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民警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田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法制科民警时,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办理某企业负责人涉嫌违法案件。通过伪造关键证据、销毁监控录像等手段,帮助案件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先后收受企业送好处费共计12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购房及日常消费。2022年5月,因该案件当事人申诉引发复查,发现田某存在伪造证据行为。经调查核实其犯罪事实后,纪检监察机关于2023年3月启动职务犯罪审查程序。田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司法机关错误作出无罪判决,造成涉事企业因司法错误获得不正当利益,损害司法公信力,引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后因新发现的关键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认定田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