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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崔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崔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国有企业负责人王某贿赂共计120万元。崔某明知该企业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行为,仍通过篡改审计报告、伪造合规证明等方式帮助其规避监管,致使企业违规获得改制资格并骗取国家专项补贴850万元。案发后,崔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其包庇行为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引发多起关联腐败案件。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将崔某涉嫌徇私枉法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及亲属账户中查获涉案资金去向凭证。该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监管缺失、权力寻租等问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千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崔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