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卫健委原主任余某徇私枉法使无罪人受追诉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余某在担任某省卫健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医疗药品采购监管程序。其先后收受某医药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320万元,通过伪造检验报告、篡改招标数据等方式,故意使无行贿行为的王某被认定为串标对象。在王某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余某违规指示下属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王某被错误追诉。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巡视中发现余某涉嫌违法问题,经初核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虚构犯罪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手段,直接导致王某被错误判刑。余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对主要犯罪事实仍持对抗态度。该案件造成王某家庭破裂、企业经营受损等严重社会影响,医疗领域相关监管制度亦遭受破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余某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干预司法,维护医疗领域公平正义与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