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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某科级干部冯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察支队科员时,利用负责环境违法案件调查的职务便利,受辖区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篡改现场检测数据、销毁企业违法排污证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其先后两次收受企业给予的现金共计3.8万元,虚报检测结果导致该企业累计少缴环保罚款12万元。2021年群众举报反映冯某在办理某环境违法案件中存在异常,检察机关在调取近三年办案档案时发现其伪造的检测报告样本。冯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辖区环境污染持续恶化,导致生态修复费用增加80余万元。案件经原审法院一审、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线索移交启动初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法院裁定再审,最终通过调取电子数据与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冯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职责,防止因个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与生态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