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基层自治组织采购负责人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基层自治组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操作。其通过收受某建材供应商贿赂,故意采信伪造的资质文件及虚假业绩材料,帮助该企业骗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资格。在审核过程中,梁某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3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被违规授予该企业,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1月,群众举报其涉嫌违纪违法,某市纪委监委启动调查程序,调取招标档案并锁定梁某收受财物证据。梁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赃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因其长期滥用职权造成财政损失,且未主动交代部分违法所得,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行为致使采购项目质量不达标,引发群众投诉并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1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梁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基层采购人员滥用职权危害政府采购公平性,警示权力监督需强化制度约束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