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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采购科马某伪造证据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马某利用担任某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收受供应商贿赂共计12万元。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招标评分标准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中标,导致公共资金损失达15万元。案发后,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市监察委。调查发现马某通过销毁原始采购凭证、伪造会议纪要等手段干扰案件调查,最终被锁定犯罪证据。马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销毁证据情节。该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引发多起供应商举报,导致某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被通报批评。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市监委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扰司法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廉洁性与规范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