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彭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彭某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任职于某市金融监管局审批处副处长。该期间其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明知该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仍违规予以采信,帮助其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500万元。彭某通过亲属账户分五次收受王某给予的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8万元。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彭某存在严重渎职行为。经审计确认,其违规审批导致某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0.7个百分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800万元。彭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彭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信贷审查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