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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环境污染监管工作中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15万元。其通过伪造执法检查记录、篡改监测数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环保处罚,致使企业非法排污持续达18个月。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多个项目存在监管失职问题,进而启动调查程序。潘某起初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交代其余7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该企业违法排污造成周边水域生态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潘某作为省部级单位负责人,长期在生态环保领域掌握执法权,其行为严重破坏环境执法公信力,导致地方政府在环保治理中陷入被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干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成为利益交换工具。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