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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级干部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辖区内某科技公司偷逃税款行为。通过篡改企业申报材料、伪造完税凭证等方式,帮助该公司隐瞒应缴税款共计280万元。其收受企业贿赂150万元用于维持虚假税务记录,剩余赃款用于个人挥霍。2023年5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税务异常数据,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董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法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但拒不配合调查其余涉案金额。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8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引发纳税人广泛质疑。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市税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因新证据显示量刑畸轻,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