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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员时,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收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80万元。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篡改风险评估数据等方式,帮助王某隐瞒其实际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事实,导致某银行错误发放贷款3000万元。2023年6月,王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丁某为掩盖自身受贿行为,故意销毁王某企业财务凭证,并串通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审核记录,致使王某在司法程序中被错误追诉。案发后,丁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赃款已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案件造成某企业因错误刑事立案导致经营中断,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丁某以故意销毁证据罪起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确认其徇私枉法行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金融领域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司法公正和金融秩序的双重危害。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