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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间,于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国企改制案件审理。通过伪造企业资产处置证据、篡改关键财务数据等方式,帮助特定企业隐瞒300万元资产转移事实,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违规干预司法行为,于2022年1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供认在审判过程中接受企业贿赂,通过操纵证据认定方式使涉案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直接造成某省国企改制进程停滞,引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致使国家损失超过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某以受贿罪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其收受的300万元贿赂中,已退缴200万元,剩余部分依法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