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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原主任罗某徇私枉法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罗某利用其担任某市国资委主任职务便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320万元。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职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协助其掩盖改制中虚假交易行为。2021年7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改制档案异常,经初核锁定罗某涉嫌违法。案发后罗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800余万元,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秩序。罗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在国企改制领域掌握关键审批权限,通过权钱交易干预司法程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巡视巡察案件移交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收集到关键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涉案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